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问题汇总(第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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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上市公司在沟通中提出问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一)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列举的不能称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我们理解,若前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既可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二)相关案例
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的案例
(1)案例一:方大特钢(600507)
2018年2月9日,方大特钢(600507)公告了《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其中激励对象谢飞鸣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激励对象黄志华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励对象敖新华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励对象谭兆春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流底线居琪萍系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
2018年3月7日,方大特钢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方达特钢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未进行回避。
(2)案例二:广汇物流(600603)
2018年4月21日,广汇物流(600603)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其中激励对象杨铁军系广汇物流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激励对象蒙科良系广汇物流控股股东的董事。
2018年5月12日,广汇物流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3)案例三:博天环境(603603)
2018年6月5日,博天环境(603603)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其中激励对象张蕾系博天环境控股股东(汇金联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经理。
2018年6月23日,博天环境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博天环境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2. 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负责人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的案例
(1)案例一:中航光电(002179)
2016年12月31日,中航光电(002179)公告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其中激励对象邱振龙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航海信)的总经理,激励对象袁丛东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航海信)的副总经理,激励对象姜瑜斐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航海信)的副总经理,激励对象乔冬梅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中航海信)的财务总监。
二、回避表决事宜
如前所述,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作为激励对象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为该激励对象的关联方,在审议相关股权激励事项时,是否需要回避表决?
(一)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8.2.6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根据《上市规则》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根据《上市规则》第8.2.6条、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相关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相关案例
1. 案例一:方大特钢(600507)
2018年2月9日,方大特钢(600507)公告了《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其中激励对象谢飞鸣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激励对象黄志华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励对象敖新华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励对象谭兆春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激流底线居琪萍系系方大特钢控股股东的董事。
2018年3月7日,方大特钢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方达特钢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未进行回避。
2. 案例二:广汇物流(600603)
2018年4月21日,广汇物流(600603)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其中激励对象杨铁军系广汇物流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激励对象蒙科良系广汇物流控股股东的董事。
2018年5月12日,广汇物流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3. 案例三:博天环境(603603)
2018年6月5日,博天环境(603603)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其中激励对象张蕾系博天环境控股股东(汇金联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经理。
2018年6月23日,博天环境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股权激励事宜相关议案,其中博天环境控股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综上,根据上述规定及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我们偏向于认为上市公司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控股股东可能需要回避表决。
(完)
作者介绍
熊川 合伙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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